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
1.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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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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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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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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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日及預計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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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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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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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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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如果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的申請,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第三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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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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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前項的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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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金首先充當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當,如有余額,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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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據同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時,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四條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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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有時會接受合同成立後無需支付同項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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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第五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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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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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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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客滿而客房不寬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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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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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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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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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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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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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5)
欲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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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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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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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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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符合福岡縣旅館業法實施行14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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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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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2.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此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本酒店將根據附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時,僅限於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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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絡,至住宿日當天下午6時 (提前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的情況下,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七條 (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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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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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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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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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RO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HA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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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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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宿客人對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員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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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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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符合福岡縣旅館業法施行14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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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
-
2.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八條 (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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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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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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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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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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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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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房間的時間是從15:00到第二天12:00。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超過3小時以內,房費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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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過3小時以上5小時以內,房費的50%
-
(3)
超過5小時以上,房費的100%
-
第10條 (使用規則的遵守)
適用於使用本酒店的住宿設施、入口、大廳、酒店用地等所有設施的來館者。
第11條 (營業時間)
本酒店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通過客房配備的iPad和主頁等進行介紹。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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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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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客出發時或本酒店要求的前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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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酒店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客不隨意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13條 (酒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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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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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酒店根據消防法令定期進行防火對象檢查,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不能提供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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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時,將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盡可能為其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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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保管物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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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臺收銀臺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賠償15萬日元為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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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的客人,對於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沒有寄存在前臺保險箱的物品,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不賠償其損失。
第16條 (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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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
2.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現金或貴重物品(*)留在酒店,酒店原則上將保管7天(包括被發現之日),然後將其交給最近的警察局車站。其他物品將在1個月後處理掉。但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將在退房後第二天處理掉。
*「現金/貴重物品」是指錢包(現金)、信用卡、相機、手機、手錶、貴金屬、預付卡等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以及可能被第三方濫用的物品例如駕駛執照和保險卡。 -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關於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 (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18條 (客人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第19條 (免責聲明)
使用本酒店內的電腦通信時,由住宿客人自行負責。在使用計算機通信的過程中,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衹服務中斷,由此造成的用戶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另外,因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使用電腦通信的行為而給本公司及第三者造成損失時,需要賠償損失。
第20條 (個人信息保護)
根據住宿合同由住宿客人公開的個人信息,將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進行管理。
第21條 (首選語言)
本條款和條件用日語和英語制作,如果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與條件有任何差異,以日文版為準。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第2條第1項及12條第1項關係)
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早餐) ② 服務費(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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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費用 | ③ 食品、飲料等使用費 ④ 服務費(③×10%) |
稅 | ⑤ 消費稅 ⑥ 住宿稅 |
(備註)
基本住宿費根據前臺公佈的費用。
*關於住宿稅
福岡市將於2020年4月1日起徵收住宿稅
以下將分別補充。
住宿費用 | 住宿稅 |
---|---|
2萬日圓以下 | 200日圓 |
2萬日圓以上 | 500日圓 |
住宿稅的稅率是住宿費 (消費稅、服務費除外) 每人住一晚的稅率。
住宿稅中的住宿費用是不包含餐費等的單純住宿費用。
稅法被修改的情況下,根據那個被修改的規定。
附表2
萬一因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住宿時,我們將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申請。
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最多7人
- 兩天前
- 50%
- 前一天
- 80%
- 當天
- 100%
- 沒有入住
- 100%
8人以上
- 60天前
- 10%
- 30天前
- 20%
- 14天前
- 30%
- 7天前
- 50%
- 兩天前
- 100%
- 前一天
- 100%
- 當天
- 100%
- 沒有入住
- 100%
(備註)
-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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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多少,都要收取1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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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特定日期,可能會產生另外的取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