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MMODATION
AGREEMENT
住宿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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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已确立的习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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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二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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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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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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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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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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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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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如果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的申请,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三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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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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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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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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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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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有时会接受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同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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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第五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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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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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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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客满导致客房不宽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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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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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下列 Yi 至 Ha 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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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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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哈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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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
(5)
欲住宿的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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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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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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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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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符合福冈县旅馆业法实施行14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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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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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此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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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6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七条 (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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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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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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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宿客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Yi 至 Ha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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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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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哈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
Yi
-
(3)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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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宿客人对本酒店或本酒店工作人员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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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6)
符合福冈县旅馆业法施行14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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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
-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 (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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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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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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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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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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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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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人可以使用酒店房间的时间是从15:00到第二天12:00。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超过3小时以内,房费的30%
-
(2)
超过3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房费的50%
-
(3)
超过5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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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使用规则的遵守)
适用于使用本酒店的住宿设施、入口、大厅、酒店用地等所有设施的来馆者。
第11条 (营业时间)
本酒店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通过客房配备的iPad和主页等进行介绍。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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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附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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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客出发时或本酒店要求的前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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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不随意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 (酒店的责任)
-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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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酒店根据消防法令定期进行防火对象检查,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不能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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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的客房时,将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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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 (保管物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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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存放在前台收银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赔偿15万日元为限的损害。
-
2.
住宿的客人,对于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没有寄存在前台保险箱的物品,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不赔偿其损失。
第16条 (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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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现金或贵重物品(*)留在酒店,酒店原则上将保管7天(包括被发现之日),然后将其交给最近的警察局车站。 。其他物品将在1个月后处理掉。但食物、饮料、香烟、杂志等将在退房后第二天处理掉。
*“现金/贵重物品”是指钱包(现金)、信用卡、相机、手机、手表、贵金属、预付卡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以及可能被第三方滥用的物品例如驾驶执照和保险卡。 -
3.
在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第17条 (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 (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19条 (免责声明)
使用本酒店内的电脑通信时,由住宿客人自行负责。在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另外,因本公司认为不适合使用电脑通信的行为而给本公司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第20条 (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住宿合同由住宿客人公开的个人信息,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第21条 (首选语言)
本条款和条件用日语和英语制作,如果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与条件有任何差异,以日文版为准。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 (第2条第1项及12条第1项关系)
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 ② 服务费(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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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费用 | ③ 食品、饮料等使用费 ④ 服务费(③×10%) |
税金 | ⑤ 消费税 ⑥ 住宿税 |
(备注)
基本住宿费根据前台公布的费用。
*关于住宿税
福冈市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征收住宿税
下面将分别补充。
住宿费用 | 住宿税 |
---|---|
2万日元以下 | 200日元 |
2万日元以上 | 500日元 |
住宿税的税率是住宿费 (消费税、服务费除外) 每人住一晚的税率。
住宿税中的住宿费用是不包含餐费等的单纯住宿费用。
税法被修改的情况下,根据那个被修改的规定。
附表2
万一因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住宿时,我们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请。
违约金 (与第6条第2款相关)
最多7人
- 两天前
- 50%
- 前一天
- 80%
- 当天
- 100%
- 不过夜
- 100%
8人以上
- 60天前
- 10%
- 30天前
- 20%
- 14天前
- 30%
- 7天前
- 50%
- 两天前
- 100%
- 前一天
- 100%
- 当天
- 100%
- 不过夜
- 10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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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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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天数多少,都要收取1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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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特定日期,可能会产生另外的取消费用。